村委会被告答辩状 |
分类:诉讼交流 时间:(2011-07-28 08:37) 点击:855 |
答 辩 状 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 江苏鸿X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港区宏山乡前后村村委会的委托,指派我,作为东港区宏山乡前后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,出庭应诉。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 原东港区宏山乡前后村村委会主任张国所签字的部分消费欠条,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为个人消费行为,应由其自行承担。 一、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,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: (九)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。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。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,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,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 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》2009年05月31日 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,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,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、企业、设备、设施等,均为无效,村民有权拒绝,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,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 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1998〕9号) 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。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,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,有权检查、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,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。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,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。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,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、审核财务账目,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。 二、张国虽然是原村委会主任,但自己并没有掌管村委会的公章,在2009年之前,公章由村里保管,2009年之后,公章由原乡经济管理站郁K保管,欠条未加盖村委会公章,表明这些欠条未经村委会讨论同意,是张国的个人行为。 依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凡关系到村民利益或对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问题,村民会议应有本村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,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。 张国没有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,未经村委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,且未得到村委会其它成员的同意,不应视为村委会决定,只是李爱国个人行为。 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(六)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,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、程序、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,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,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。 原村委会主任,明知乡政府对招待开支有严格规定,超过乡政府文件规定的1000元数额,村委会其他成员不知道不同意开支的情况下,明知道在自己任职期限内不能够正常报销,却一次次违反规定,向村委会其他成员及村民代表隐瞒消费事实及金额数额,被告原村委会主任李爱国,在2010年11月村委会选举前,违反规定,在2010年11月写下数额为63518元的证明一份,损害了前进村广大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。 三、本案原告马军,作为多年经营饭店的老板,法定代表人,同时作为前进村的村民,他知道乡政府以及村委会关于《东港区宏山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》的通知内容,其中第四章第十四条,对村级财务正常开支的单笔费用实行限额审批,经支书、村主任双方同意的开支不得超过1000元,开支1000元至5000元的,经村支两委会议同意、乡挂点领导审批。第十七条取消村级招待费。确因招商引资、向上级争取项目或资金等特殊事项需要公款接待的,填制申报单,注明接待单位人员,并经乡纪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报销的规定,纵容原村委会主任超过自己职务权限任意签单欠款消费,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主观上存在故意,没有审查是否是村委会公务消费,对消费金额的扩大存在故意。我们审查了一部分签字消费名单,对于不是村委会工作需要的签单,村委会不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,该损失由原告和被告张国本人自行承担。 综上所述,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,其所消费欠条部分不属公务消费,属于其个人消费,由其自行承担。部分书写的欠条内容及日期是虚假的,章也是非法偷盖的。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,以维护法律尊严、保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!
代理人: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:秦大明 2011年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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